关于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5-07-05   字体大小T|T

  原告盛某与被告郑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45.000元购买被告开设的淘宝店的玩具,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归还原告投资本金并支付投资回报,双方另约定每月20日结算一次投资回报,合同到期后,被告归还约定的所有钱款给原告。因郑某到期未支付款项=-,故盛某诉请要求郑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5△=●、一方提供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主张存在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崔某训、杨某霞民间借贷纠纷案

  11•▪、一方提供的收据证明支付款项为投资款的,应认定成立合伙关系——柳某凤、焦某利与柳某凤、柳某林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至2022年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十大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玩具投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合同期已届满●…,被告既未履行清算义务,也未将合同约定的投资款余额归还给原告,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43.814★=.73元并支付利息。

  4、双方在收条中约定合伙经营,并按期给付投资方利息•,而投资一方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的,认定为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黄某桐诉钟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因做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另一方投资。双方在收条中约定合伙做生意,并按约定付给投资方利息,而投资一方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该收条的约定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

  3、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另一方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和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应认定成立借贷关系——乔某诉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名为入股协议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的,应认定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童某诉徐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7、一方当事人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证明成立合伙关系,对方未能提供借据或利息约定等证据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的■•▪,应认定成立合伙关系——葛某△•△、荀某娟等与葛某、荀某娟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此协议直到一方清偿另一方债务时■,中止失效■”的,是为了保证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得以清偿•▪▼,表明双方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与对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该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借款债权凭证,并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合伙关系…▪,但不能提供有关合伙协议等合伙关系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其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至2022年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十大案例》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对于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能仅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形式判断,而应立足双方约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交易目的等因素,全面客观审查●。本案中◆,原、被告间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但内容载明原告不承担被告公司经营亏损,而是在约定期限内收取固定收益,这与正常投资合作协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性不符,却与民法典定义的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法律特征相匹配。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审理每个案件的首要环节,若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存在争议,法院必须首先就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并明确定性,这与之后审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抑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息息相关。因本案合同被定性为借款合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最高限度规范,经计算,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并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超过了法定限额,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故就被告要求调整利息计算方式的抗辩意见予以部分支持,并最终判决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主张案涉款项为合伙股金,但其未与对方当事人成立合伙企业,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等参与经营其业务的▪•●,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合伙关系。

  8、签订合伙协议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清偿的,应认定为成立借贷关系——黄某、秦某华与秦某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提交的涉案收据有投资的记载,可以证明其投入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产生争议时■,主张成立合伙关系的一方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方未能提供借据或利息约定等证据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的◆■=,应认定成立合伙关系●。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但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对于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应属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股东协议书》虽不能完全证明案涉款项就是合伙投资款,但存在合伙关系得到了对方的认可…。由此可见■•●,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的抗辩理由…▼■,相较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理由合理●。若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的一方不能进一步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然名为“投资合作”,但不具备投资合作共负盈亏的特点,相反,与借款合同到期还本付息的法律特征相符-▼,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合伙关系的认定亦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原告一审即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并提交借款书•▼★、借据、汇款凭证等为据的,法院应当尊重原告对自身权益救济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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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方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支付款项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谢某气、叶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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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原被告双方之间签署的《玩具投资协议》-■▼,名义上是合伙合同,但是原告并不参与经营,只按照被告实际销售情况获得销售利润,实质上并无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正常投资合作协议的基本特征。出资方无需对共同的事业承担风险,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固定收益-,且到期后可收回本金,这一形式更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更趋向于借款合同关系。

  1、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将先期合伙投资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彭某强等诉聂某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童某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期限1年,原告对被告亏损不承担责任,被告给予原告固定分红为投资额的15%△◆。原告依约向被告转款10万元▪▼■,次月,原告收到被告分红1.5万元。因被告到期后未向原告归还10万元,故原告诉请要求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10、对合伙关系的认定缺乏证据且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原告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的,应尊重其选择——张某铨与王某洪、丁某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9、主张案涉款项为合伙股金,但实际未成立合伙企业和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参与经营的,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张某与常某周•▼■、张某春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借条和资金拆借合同从法律要件上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方主张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不仅应证明与对方存在合伙关系★◆-,还要证明其与对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应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裁判要旨】: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虽然合同名称为《入股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